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合作經濟暨非營利事業研究中心設置辦法

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合作經濟暨非營利事業研究中心設置辦法105.11.23 修訂完成版

 

第 一 條  本校為研究合作經濟暨非營利事業,設置「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合作經濟暨非營利事業研究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」,並依據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,訂定「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合作經濟暨非營利事業研究中心設置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」。

 

第 二 條  本中心置主任、秘書各一人,並設資料、研究推廣、行政三組,各組置組長一人。主任、秘書、組長,由本校專任教師兼任,均為無給職。本中心各組之職掌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(一) 資料組:有關國內外合作經濟暨非營利事業相關學術論文、期刊、事業年報之彙集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(二) 研究推廣組:有關合作經濟暨非營利事業之學術研究、教育訓練及業務推廣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(三) 行政組:支援本中心各項行政事宜。

 

第 三 條  本中心得因應研究推廣之需要聘請顧問、約聘研究及行政人員若干,由本中心主任就本校教師或校外專業人士提請院長報請校長聘兼。

 

第 四 條  本中心得依業務需要,置研究助理若干人,由中心主任報請院長聘任之,受中心主任之監督,處理一般行政事宜。

 

第 五 條  本中心主任由商學院  院長就教授、副教授級教師中,向校長推薦擔任,任期三年,得連任。秘書及各組組長由本中心主任就講師以上教師中,簽請院長轉陳校長核定。

 

第 六 條  本中心得承接委託研究,經費收支依有關規定辦理。

 

第 七 條  本辦法經商學院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;修正時亦同。